二、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